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4.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5.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3.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4.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坚持党领导立法。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2.坚持党保证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子支持和保护,不能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不利影响。

3.坚持党支持司法。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4.坚持党带头守法。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带头守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章等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转载自:开封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